Monday, 31 August 2009

觀[希魔撞正殺人狂]



前天,與友人觀賞,由鬼才導演昆頓塔倫天奴(Quentin Tarantino)所拍攝的新電影--希魔撞正殺人狂(Inglourious Basterds)。起初,筆者以為他會一本正經,拍攝一部二次大戰電影。原來他仍然貫徹他那黑色幽默,荒誕和顛覆,cult片作風。不過,只要大家細心觀賞該電影,在那血腥,荒誕和顛覆之餘,發現昆頓塔倫天奴的才華,就是懂得將許多電影特色,拼湊在一起。


例如,一開場是法國田園為背景,但配樂竟然是西部牛仔片。將整部電影格調,定為歐式西部片。


在故事裡,盟軍策劃代號「劇院行動」,於是長官召見一上尉,因為他曾經是個影評人。在對話中,長官問及他對於德國電影了解有多少,那上尉便略談德國電影特色如何。而納粹上台後,戈培爾如何改變電影路向。由此可見,導演昆頓塔倫天奴是有研究德國電影風格,他是做足資料搜集的。這就是所謂通識了。


由於故事以二次大戰為背景關係,所以演員大部份是歐洲演員,他們都說德語,法語為主,英語為輔。且美國男星畢彼特(Brad Pitt)的場份不多,是個大配角。反而,主角是飾演納粹黨衛軍Hans Landa上校的奧地利男演員--基斯杜化.華薩(Christoph Waltz)。德國女演員戴安.古加(Diane Kruger)也說,拍攝這部電影時,感覺在拍攝歐洲電影,不是(美式)好萊塢的製作。反映出塔倫天奴導演對於二次大戰電影的語言處理方面,不以英語為先,卻忠於歐洲環境需要。 最重要的是,他不忠於歷史的發展,卻要顛覆歷史。結果成功地行刺希特勒,提早結束戰爭。

筆者特別欣賞,黨衛軍的Hans Landa上校。特別是他那種冷靜慎密,喜怒不形於色,卻輕鬆自在的個性,充分地表現出德國人理性的性格。對於值得可疑的地方,他等待對方出現破綻,便必追問到底,真的冷徹而理性的恐怕一面。

整體而言,該齣電影是具昆頓.塔倫天奴風格的二次大戰電影。實在不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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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 宣傳海報

圖2: Hans Landa上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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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iday, 28 August 2009

動產物權的變動


今夜,老師講解諾齊克(R.Nozick)的擁有權理論,當中涉及私有財產,占有的概念。使筆者想起,大學時候的物權法之物權變動理論。以下是有關動產物權的變動概念,占有等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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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動產物權的變動規定,於台灣民法第761條規定:

動產物權之讓與,非將動產交付,不生效力。(現實交付)

但受讓人已占有動產者,於讓與合意時,即生效力。 (簡易交付)


讓與動產物權,而讓與人仍繼續占有動產者,讓與人與受讓人間,得訂立契約,使受讓人因此取得間接占有,以代交付。(占有改定)


讓與動產物權,如其動產由第三人占有時,讓與人得以對於第三人之返還請求權,讓與於受讓人,以代交付。(指示交付)


其重點:

1. 讓與: 依權利人意思而為之

2. 基於法律行為: 先占,時效取得,無須依第761條。

3. 變動之意思表示 + 交付

4. 交付: 現實交付,簡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

5. 其他各種特別法的規定,如汽車,航空器,船舶登記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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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動產物權變動之公示方法:靜態是占有,動態是交付。」


a.占有,只具推定效力,不生絕對效力。


b.交付為必要要件,會造成爭議。依第761條所規定,是將「交付」簡化成「簡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這三種方法。


c.動產的移轉,基本上,以合意為核心,以「交付」作為公示工具。若發生爭議,主張權利取得人須証明,且有「合意」及「交付」。合意可由債權(合約)証明,交付也是。


d.由於公示工具薄弱,民法物權篇只承認質權(具交易性),留置權(不具交易性)。相關動產變動條文有第761條,第764條,第885條及占有章。


動產物權之內容,無法依據法律行為而變動,則只發生「事實上變動」(物理現象所致),或「債權行為變動」(合約規定而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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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產物權變動的要素:
a.合意: 物權行為對於「讓與」或「設定」。雙方須合意。可以在物權行為前或同時作成。


b.交付: 占有移轉。此由占有章規定。


台灣民法第761條--動產物權變動與占有之關係:

民法第761條的規定,是指「交付」,即是占有移轉,也是讓與的一方必須喪失任何形式之占有,而受與的一方要取得此占有,完成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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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 法國物權法

圖2: 德國物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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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esday, 25 August 2009

社會結構轉變與合理使用著作權(1)--保障著作權

前言:
台灣著作權法第一條規定:「為保護著作人著作權益,調和社會利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特制本法。」依此國家之所以制定著作權法,賦予著作人對於其所原創之著作,專有其著作權者,目的是:一.保護著作人著作權益,二.調和社會利益,三.促進國家文化發展。

但是最終目的是應促進國家文化發展,而保護著作人著作權益在設計上,實為次要目的和手段而已,即是藉著使作者獲得經濟上的利益回饋,同時將大眾所能獲得的知識水平提高。

雖然最終目的在於促進國家文化發展,但是須依賴保護著作人著作權益,才能達成。可是,著作權法等相關知識產權法律的產生原因,以及其性質為何,到底是人格性,經濟性或是社會性?現在仍未有定論。本文則嘗試從著作權的合理使用原則來探討這個問題。

.著作權法保護之目的:
著作權法是用來保護人類精神創作的法律,特別是與文化有關的精神創作,如文學,藝術等,以促進人類文化之進步。由於文化方面的精神創作是人類思想,智慧的結晶,屬於人類文化資產的一部分,對於人類文化的進步與發展有所貢獻,是以有必要對從事創作之人加以保障,同時並藉以鼓勵其他人從事精神創作活動,使人類的文化資產更豐富,文化的發展更快,此乃著作權法最主要的目的。所以著作權法第一條規定:「為保護著作人著作權益,調和社會利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特制本法。」

著作權法為保護精神創作之著作人,通常會賦予著作人一個絕對性,排他性的權利,使著作人不僅在人格上受到充份的尊重,而且可以透過對著作權的利用,實現其經濟價值,以及在他人侵害其權利時,也得排除其侵害。雖著作權法賦予著作人如此強的權利,但是仍要受到某程度的限制。所以著作權法一方面要保護著作人,另一方面也要促進人類文化的進步,不能因過度保護著作人,反而使人類文化的進步受到阻礙,如允許著作人壟斷其著作,並完全禁止他人未經同意不得使用,這將會使文化的發展停滯不前。是以,著作人之利益固然保護,而保護的必要性和範圍,應受到限制,使社會大眾在合理的程度內,能夠受到著作人之創作所帶來的文化成就,並使社會大眾在此基礎下,進一步發展的可能性。因此,在認定或解釋著作人的權利範圍時,應充份考慮著作權保護的真正的目的。

.著作的特性:
若要探討著作權法,我們就必須了解一下著作權法的規範主體著作。到底什麼是著作?著作本身有什麼特性?

依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是指屬於文學,藝術,科學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一般認為,所謂創作必須具有原創性。所以著作權法所保護的著作,必須是具有原創性的人類精神上創作,而且達到足以表現出作者個性或獨特性的程度,才有以著作權法加以保護的必要。

有關著作的特性,可歸納分為非耗性,共享性及欠缺可排他性。非耗性是指著作具有取之不盡,用之不絕的特性;共享性是指個人利用著作之效用並不因為他之利用而有所減損;欠缺可排他性是指著作人無法排除他人利用相同之著作。

著作的非耗性,來自於它是人為創造的產物,它的存在,必須依附於人。就存在而言,著作不因利用而耗盡,不因被偷被搶而不存在;有體物則因利用而耗盡或減損,因被偷而無法利用。倘若依著作的非耗性即是著作不具有稀少性,是嚴重錯誤。

共享性,來自於著作存在上之非耗性。因為著作不因沒有人借用而不存在,也不會因太多人借用而消耗,所以著作可藉非耗性,達到共享性。既然著作具有共享性,多供一人利用之成本為零
欠缺可排他性是基於著作自主流動的假設。因為著作被表達出來後,著作人對於著作之重製無法控制,於是產生著作之固定成本難以回收。所以,著作之存在,必定具有某程度之排他性。

因此,著作的非耗性和共享性,是著作存在的特徵。而欠缺可排他性則是決定生產著作之固定成本可否回收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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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day, 23 August 2009

平常事與心

「該放棄時,就放棄。愛一個人而對方不愛你是平常事。若果不好好為對方著想,即使互相愛慕,兩個人一起也不會得到幸福。倒不如分開。自古以來,有多少戀人也是這樣。」
--藍十三姬 <彩雲國物語>

昨天,偶然發現此一對白。感到很有趣。哈利認為,面對平常事,就要有平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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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iday, 21 August 2009

請珍惜當下的他者!!

近日,李怡先生於[一分鐘閱讀]節目,說了一個佛家故事--世間最珍貴的是什麼?

李怡評曰:「那佛家故事,實際上碰觸到人世間對幸福快樂的終極價值觀。

大多數人都會認同世上最珍貴的是「得不到」和「已失去」的東西。越追求不到,越覺得珍貴,越在想像中把得不到的東西美化、神聖化,越想得到。已經到手的,反而身在福中不知福。直至失去了,才不斷在懷想中越覺珍貴。許多人都在去世後,獲得鋪天蓋地的追思懷念,不但沒有人講一句壞話,而且把這人生前說成幾近完美了。最近米高積遜之逝不正是這樣嗎?

花開在野外都是好的,摘回家就好像沒什麼價值了。身在福中不知福是人的劣根性。所以人類常常得不到真正的幸福快樂。佛家故事告訴我們要「惜福」,也就是珍惜能把握住的當下你的妻子、丈夫、子女、父母,能在一起就是緣份,要懂得珍愛,能互相體諒與容忍珍惜現有的不強求「得不到」的,也不要對「已失去」的過份傷懷,「失去」已是現實,把她(他)永遠放在心上就好,她(他)若在天有靈,也不想你悲傷度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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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閱畢此篇書評,讓哈利想起西遊記的外篇<月光寶盒>,孫悟空噢悔地說:「曾經有一份至真的愛情擺在我面前,但我沒有去珍惜,當失去的時候,才覺得後悔莫及,塵世間最痛苦莫過於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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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整生命

路加福音第14章第33

你們無論誰,除非放棄所有的一切,不能作我的門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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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相信上帝,你便會在行為上將你所信的信心表現出來。服從祂是行動的表現,我們所矩的調整和服從,將會使我們要付出重大的代價。

然而,調整生命去適時上帝所付代價,卻是值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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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食男欲言又止的柔情

「潮」社長余家聲的欲言又止表現。正是一眾草食男的心態。一小撮男人就是這樣。

某些男士而言,「我愛你」三個字,十分吝嗇了。也許是膽小,害羞。

對於他喜歡的女子,他們絕不易言的。他們總是期望該女子能夠明白那種愛之苦/衷,密密的憐愛,以及在乎-關注他(們)的孤獨-存有

若女子終於發現男士那份愛之苦/衷,密密的憐愛。且開始關注-在乎那孤獨-他者-存有。正如殷賞發現並知道,那一夜送她回家的是余家聲,便在乎他的反應--進一步舉動。(余家聲,是你嗎?)

余家聲的愛之苦/衷,密密的憐愛,終於得到她者的關注。

後來,余家聲打算送回禮物—5000元鞋,給殷賞示愛。

可是,殷賞的前夫--誾汝大先生卻快人一步,余家聲便欲言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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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愛,溫柔又情深的男士,但是欲言又止,就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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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day, 16 August 2009

哈利浪遊筲箕灣

88日,觀賞方育平的「半邊人」後,發現時間尚早。哈利心想,西灣河與筲箕灣十分近,不如步行到筲箕灣。了解一下這地區的環境如何。於是,哈利展開他的浪遊筲箕灣痕跡。

哈利離開電影資料館,先走到愛信道,經過西灣河街市和熟食中心,走到海寧街--興民街。向前走,經過海天廣場,越過愛秩序灣道,原來是左轉是巷子,先後發現南安街一帶,買賣或修理電單車的店舖,還有一些大排擋式茶餐廳,街坊露天茶座,充滿一種市井-大眾化氣氛,了解他們生活模式。走了又轉回筲箕灣道,再沿著走。接著,經過南康街南安里。終於到達了目的地--筲箕灣市中心(巴士總站)。若果往山上的大馬路的話,必到達柴灣,因為該道路名為「柴灣道」。

哈利東張西望,發現巴士總站附近有條名叫「教堂里」,竟然沒有教堂,只是短少街道。猜想可能昔日有一間教堂罷了。走回愛秩序街,經驗金華街,原來是個街市,不少家庭主婦和老人買菜,準備煮飯。看到XX先生店舖,哈利便了買一些小食。轉往至寶文街望隆街,四周仍然是街市。哈利打算使用魔法之際,經已穿過攤檔和買菜的人群,到了電車總站。

到了這裡,哈利當然不會錯過這裡的食街--筲箕灣東大街。兩旁都是食肆林立,有茶餐廳,粥店,車仔麵店,涼茶舖等。可是愈走愈人煙少,走到東大街盡頭,竟然有條以瑞士城市-巴色,命名的街道「巴色道」。而哈利便折返回東大街,走進一粥店,吃了一碗魚腩粥,之後哈利開始累了,他的浪遊到此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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浪遊,看似漫無目的,其實不是漫無目的,只是讓作為存有(Being)成為行動的存有(Becoming),當走動著,往往充滿著許多的事物同時發生的可能性在遊走過程,就是在不知下一刻的時空情況下,享受發現箇中樂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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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esday, 11 August 2009

觀賞方育平回顧展

近日(87~9),筆者觀賞「熒影相隨」戲夢人生──方育平回顧展

在香港新浪潮導演群中,方育平的成就獨特,但際遇崎嶇。自八十年代起,方育平由香港電台踏進電影界,只拍出四部電影,在2000年以後,他更一直無新作面世。


原因是方育平的作品,總是被業內外標籤為「不夠商業化」、「太寫實、不夠娛樂性」。這些評論都是片面的,並未充份發現他的影視作品,其實充滿著普羅大眾的喜怒哀樂、人生韻味。同時,他的作品,在形式上獨具試驗創新,而在創作上堅持有感而發的味道。


就是透過影像去了解體驗人生,通過記憶和夢想去重構過去、展望未來。方育平的作品總是以真實的人物和事件創作,把戲劇情節開放,在不斷探索、發現、紀錄,其作品往往給觀眾有一種追求人生真諦的過程。完全忠於現實的表現,那過程卻是新鮮又親切、且有真實帶感動的片段。故有時令期望有完滿戲劇性的觀者失望。


如果把方育平與許鞍華的作品比較,兩人的作品同樣具有實而不華,寫實主義的敘事風格。不過,不同之處在於方育平的敘事手法,徹底忠於現實的,他比較喜歡以紀實,記錄片方式去敘事,即是近乎報告文學。而且演員就是第一身,當事人自己,由他們說故事,給觀眾知道。如本次播放的「美國心」,「半邊人」,當中演員的表現十分生硬青澀。


由此看來,方育平的作品風格,十分接近「現象學」精神回到事物本身,讓事物呈現。它們亳不修飾,盡量讓當事人的影像說故事,呈現出他們所面對的問題。每一個片段和情景,描寫得獨具細膩,令人感動之餘,讓觀眾完全投入和關心主角的發展。


圖:本次的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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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turday, 8 August 2009

「幻影」就是這樣!!

主唱:譚詠麟

怎去開始解釋這段情 寫一首關於你的詩 胡言亂語心思交瘁 仍未帶出合意字

假若可接觸鏡中影像 也許一切可以留得住 紫色的小盒子裡 盡藏著許多未了事

燦爛的晶瑩 代表絲絲愛意 暗裡隨著閃閃光輝 映照得奪目耀眼

幻像似的愛情 始終會消失去 那幻影卻一一再現我心底

怎去開始接觸這段情 彷彿知道不會容易 睡夢裡 追憶裡 在尋覓你的影子

你在我的心靈 泛起絲絲愛意 你卻無法停留讓我 觸摸留住你

幻像似的愛情 始終會消失去 那幻影卻一一再現我心底

幻像似的愛情 埋藏我心深處 每個冷冰的晚上 那溫暖都在我心

幻像似的愛情 始終會消失去 那幻影卻一一再現我心底

幻像似的愛情 埋藏我心深處 叫我每一個晚上 也可抱擁著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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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時候,不覺得「幻影」為何好聽。今天,不知為何,腦海忽然呈現,那首歌曲的詞曲。原來哈利波特的自身已經長大了。所謂「幻影」就是.....................。心裡不禁唏噓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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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iday, 7 August 2009

因信得生

希伯來書第11章第1節

那麼,信心是甚麼呢?信心是對所盼望的事有把握,對不能看見的事能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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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心是確信神所應許的必定成就,不是思想中的意念,必須以神為對象的,且必須建基於神的大能,不是人的智慧。缺乏堅固的信心,便會跌價。而付出代價是非常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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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伯來書第11章第6節

人沒有信心就不能得到上帝的歡心。凡是到上帝面前來的人都必須信上帝的存在,而且信他要報賞尋求他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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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們與神相遇時,必有信心回應神。對於神的所作的回應,是反映出自身對祂信心的程度。所以生活每個細節,都是我們見證,顯出我們對祂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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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nday, 3 August 2009

何謂法治?(三)司法保障

體驗法治原則,除了透過憲法的規範外,若有人發生法律衝突,便會在法庭裡討公道。故此法庭也是最具體驗法治原則的場地。而乎合法治原則的司法制度,應具備以下規定和措施。

__________

公權力行為須受召司法審查:

既然基本權利能夠實質有效受到保障,故受到侵害時,受害者有要求—獨立機關審查之權利。所以人民有請願,訴願,訴訟之權。此為上之基本權利,有補充憲法實質的基本權利之作用透過法院的救濟,解決了私法上之爭執,也解決人民與政府間有關因公權力行為所生之爭執

公權力行為原則上包括立法,司法,行政機關之公法行為。但具有高度政治性之國家機關統治行為,不受法院審查。因此統治行為具有高度政治性,不直接涉及人民基本權利,司法不宜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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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保障與訴訟上基本權利:

a)法院獨占司法權:

所謂司法權是指:

--形式: 法院

--實質: 第三者對爭端所作之決定。

--實質功能: 國家活動,透過適用法律產生具有法律拘束力之決定,對訴訟當事人有不利結果,並非所問。

*****

b)法官獨立(司法獨立): 法官在審理案件不受任何干涉/壓迫,僅依法獨立審判

*此為實現法律公正之權力。

--實質獨立: 法官受到法律拘束。判決時不受其他內外機關之拘束。

--身份獨立: 終身職。可入政黨,不能積極參與黨政活動。

除死亡之外,法官違法失職,可免職。

--因觸犯刑法而受刑事處分。

--因違法/失職,懲戒機關提出彈劾,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

--受法院之禁治產之宣告。

*****

c)法律上之聽證:這給與當事人對法律及事實充分陳述之機會。訴訟上應聽取他方當事人意見

自然正義:

--任何人不得就自己案件當法官。

--任何人辯護必須被公平聽證。

*為確保被危害之利害,法院須立即採取行動時,如事先無法使當事人有陳述機會,則必須事後給予之。

*****

d)一事兩罰之禁止:任何人不得因同一行為,而受刑法上兩次以上之追訴處罰。此限於刑事之處罰。所以此指同性質之處罰,故性質不同,可以併科。

*****

e)剝奪人身自由限於形式法律:

個人身體自由非根據形式意義之法律以及依照法律以及依法律所定程序不得限制

形式法律指刑法,刑法特別法,羈押法等,至於習法,行政命令等不足作為剝奪自由之根據。

身體自由之限制是指透過逮捕,拘留,強制安置或類似侵犯。

392號解釋:羈押權與憲法不符,因為逮捕拘禁機關須在24小時內移送法院審問,所以檢察官亦應守憲法第8條之保障人民人身自由之意旨。

*****

f)法律溯及既往之限制:

生效後之法律不能規範,其前之事實。其目的:

--維持法律生活關係之穩定與安定

--保障既得權

--保護人民權益

--維護信賴保護,法律尊嚴,政府公信。

基於法治之安定性要求,按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法院依法審判,若其根據之法沒有溯及之規定,就不能溯及。故此不溯及既往原則為法適用原則

--真正溯及:業已終結之事實或法律關係,以事後制定之法規重新予以評價。

--非真正溯及:已發生而尚未終結之事實或法律關係,制定法規而向將來做規定

所以真正溯及原則上違反法治原則而無效;非真正溯及法律須合於要件

--利害關係對未來溯及有予見可能性。

--不平等之狀態,能透過溯及效而清除。

--溯及法律所生的損害時,信賴保護必犧牲。

--基於大眾利益重大特殊理由,信賴保護應犧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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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法律明確性:在必要範圍確定在該法律中事實要件和結果要清楚。但不要求立法者明確規定,可使用抽象條文及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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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day, 2 August 2009

何謂法治?(二)比例原則

討論法治原則,就不能不說「比例原則」(Der Grundsatz der Verhältnismäßigkeit)。「比例原則」是源自德國,為大陸法系國家所採用的違憲審查模式。當我們(國民)認為某項法律或行政措施可能有違反憲法的疑慮時,就可以運用比例原則來檢驗其是否違憲。若其可通過比例原則的檢驗,即為合憲;反之,即為違憲。

「比例原則」,被視為與憲法同樣位階之法律原則,又「帝王條款」之稱。國家為各種行政行為必須符合比例原則。比例原則可分為廣狹兩義,廣義之比例原則包括適當性、必要性及狹義之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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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義:

國家機關為達成某一特定目的而採取某一種方法,或措施,必須符合比例。換言之,方法與目的之間,必須符合適宜性,必要性及狹義比例性。此乃法治原則,基本人權之本質,平等原則為法理根據。中國諺語「殺雞焉用牛刀」,正是表達出比例原則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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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內容:

1.適宜性:所採取的措施必須是可能達成所慾達成之目的。即透過法律所生之侵害與所達成之目的,必須具有適宜性。

2.必要性: 所採取手段是對當事人最小侵害。

3.狹義比例性:手段與目的之間要成比例。即措施所引起損害與所欲達成結果之間,無極端才相稱情形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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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原則對行政,立法,司法權力之行使皆有其適用

必要:為中華民國憲法第23條所定之為防止防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合理: 法律須合符法理。

適當: 法律所維護利益,須益超過因此所造成不利益而有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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