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產物權的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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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動產物權的變動規定,於台灣民法第761條規定:
動產物權之讓與,非將動產交付,不生效力。(現實交付)
但受讓人已占有動產者,於讓與合意時,即生效力。 (簡易交付)
讓與動產物權,而讓與人仍繼續占有動產者,讓與人與受讓人間,得訂立契約,使受讓人因此取得間接占有,以代交付。(占有改定)
讓與動產物權,如其動產由第三人占有時,讓與人得以對於第三人之返還請求權,讓與於受讓人,以代交付。(指示交付)
其重點:
1. 讓與: 依權利人意思而為之
2. 基於法律行為: 先占,時效取得,無須依第761條。
3. 變動之意思表示 + 交付
4. 交付: 現實交付,簡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
5. 其他各種特別法的規定,如汽車,航空器,船舶登記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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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動產物權變動之公示方法:「靜態是占有,動態是交付。」
a.占有,只具推定效力,不生絕對效力。
b.若交付為必要要件,會造成爭議。依第761條所規定,是將「交付」簡化成「簡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這三種方法。
c.動產的移轉,基本上,以合意為核心,以「交付」作為公示工具。若發生爭議,主張權利取得人須証明,且有「合意」及「交付」。合意可由債權(合約)証明,交付也是。
d.由於公示工具薄弱,民法物權篇只承認質權(具交易性),留置權(不具交易性)。相關動產變動條文有第761條,第764條,第885條及占有章。
※動產物權之內容,無法依據法律行為而變動,則只發生「事實上變動」(物理現象所致),或「債權行為變動」(合約規定而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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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產物權變動的要素:
a.合意: 物權行為對於「讓與」或「設定」。雙方須合意。可以在物權行為前或同時作成。
b.交付: 占有移轉。此由占有章規定。
台灣民法第761條--動產物權變動與占有之關係:
民法第761條的規定,是指「交付」,即是占有移轉,也是讓與的一方必須喪失任何形式之占有,而受與的一方要取得此占有,完成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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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 法國物權法
圖2: 德國物權法
Labels: 法治精神
1 Comments:
我這堂和下堂都沒空去sit,聽不到nozick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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