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day, 3 August 2009

何謂法治?(三)司法保障

體驗法治原則,除了透過憲法的規範外,若有人發生法律衝突,便會在法庭裡討公道。故此法庭也是最具體驗法治原則的場地。而乎合法治原則的司法制度,應具備以下規定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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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權力行為須受召司法審查:

既然基本權利能夠實質有效受到保障,故受到侵害時,受害者有要求—獨立機關審查之權利。所以人民有請願,訴願,訴訟之權。此為上之基本權利,有補充憲法實質的基本權利之作用透過法院的救濟,解決了私法上之爭執,也解決人民與政府間有關因公權力行為所生之爭執

公權力行為原則上包括立法,司法,行政機關之公法行為。但具有高度政治性之國家機關統治行為,不受法院審查。因此統治行為具有高度政治性,不直接涉及人民基本權利,司法不宜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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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保障與訴訟上基本權利:

a)法院獨占司法權:

所謂司法權是指:

--形式: 法院

--實質: 第三者對爭端所作之決定。

--實質功能: 國家活動,透過適用法律產生具有法律拘束力之決定,對訴訟當事人有不利結果,並非所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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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法官獨立(司法獨立): 法官在審理案件不受任何干涉/壓迫,僅依法獨立審判

*此為實現法律公正之權力。

--實質獨立: 法官受到法律拘束。判決時不受其他內外機關之拘束。

--身份獨立: 終身職。可入政黨,不能積極參與黨政活動。

除死亡之外,法官違法失職,可免職。

--因觸犯刑法而受刑事處分。

--因違法/失職,懲戒機關提出彈劾,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

--受法院之禁治產之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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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法律上之聽證:這給與當事人對法律及事實充分陳述之機會。訴訟上應聽取他方當事人意見

自然正義:

--任何人不得就自己案件當法官。

--任何人辯護必須被公平聽證。

*為確保被危害之利害,法院須立即採取行動時,如事先無法使當事人有陳述機會,則必須事後給予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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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一事兩罰之禁止:任何人不得因同一行為,而受刑法上兩次以上之追訴處罰。此限於刑事之處罰。所以此指同性質之處罰,故性質不同,可以併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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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剝奪人身自由限於形式法律:

個人身體自由非根據形式意義之法律以及依照法律以及依法律所定程序不得限制

形式法律指刑法,刑法特別法,羈押法等,至於習法,行政命令等不足作為剝奪自由之根據。

身體自由之限制是指透過逮捕,拘留,強制安置或類似侵犯。

392號解釋:羈押權與憲法不符,因為逮捕拘禁機關須在24小時內移送法院審問,所以檢察官亦應守憲法第8條之保障人民人身自由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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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法律溯及既往之限制:

生效後之法律不能規範,其前之事實。其目的:

--維持法律生活關係之穩定與安定

--保障既得權

--保護人民權益

--維護信賴保護,法律尊嚴,政府公信。

基於法治之安定性要求,按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法院依法審判,若其根據之法沒有溯及之規定,就不能溯及。故此不溯及既往原則為法適用原則

--真正溯及:業已終結之事實或法律關係,以事後制定之法規重新予以評價。

--非真正溯及:已發生而尚未終結之事實或法律關係,制定法規而向將來做規定

所以真正溯及原則上違反法治原則而無效;非真正溯及法律須合於要件

--利害關係對未來溯及有予見可能性。

--不平等之狀態,能透過溯及效而清除。

--溯及法律所生的損害時,信賴保護必犧牲。

--基於大眾利益重大特殊理由,信賴保護應犧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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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法律明確性:在必要範圍確定在該法律中事實要件和結果要清楚。但不要求立法者明確規定,可使用抽象條文及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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