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iday, 31 July 2009

何謂法治?(一)意義和特徵

近日,筆者修讀[法律哲學概論],其中的講解,使筆者回憶昔日在大學時期的[憲法]科的講解,老師對於憲法的設立,乃說明出國家(政府機關)與人民之間法律關係和其政治法律制度宣告。該法律關係必須合乎法治原則。而法治原則的意義,以及構成法治原則的要素,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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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原則的意義

形式意義:國家所有權力表現必須依據法律,即是國家遵守法律,人民確信國家應受法律之拘束。人民之生活將藉法律而活動,且對國家行為與措施可依據法律而有預測之可能。此即[法之安定性]。由此再導出[法律明確性]與[信賴保護原則]。

實質意義:追求公平,合理的人類生活。防止國家權力濫用,實現人民權利之保障。國家所有權力表現必須依據法律(依法行政),使人民可得預測(遵守依循),以實現正義之內容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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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原則的特徵:

一.基本權利保障:

過去君主視人民與土地為私人財產,人民無任何請求權。在自然法擺脫宗教學的拘束,恢復了世俗概念。自然法代表理性和人之本性,認為人具有自由平等本質,應該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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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權力分立:

孟德斯鳩認為國家權力應分為立,行政,司法,由不同機關行使,使權力間有互相率制和約束,保持權力均衡。保障人民權利,限制政府權力。其區分方式:

作用:任何權力機關不得行使非其管轄權的權力。

組織:任何人不得同時是其他機關成員。

權力同等價值:櫂力主體不能犧牲其他主體而擴張其權力,且核心權力不可給其他機關。即權限問題。

*權力分立,即為權力監督,透過適當的權限分配,達到國家權力互相制衡,最終確保個人自由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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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法行政與依法審判原則:

依法行政:行政須法律約束。可分為[法律優位]與[法律保護]

法律優位:行政行為及行政活動均不得法律相牴觸。

法律保留:行政機關在沒有立法機關授權,不能合法作成行政行為。

依法審判:司法須受法律拘束。

法官造法:在法律語意不明晰,或根本遺漏並未規定時,法官不但解釋法律,且填補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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