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法治?(二)比例原則
討論法治原則,就不能不說「比例原則」(Der Grundsatz der Verhältnismäßigkeit)。「比例原則」是源自德國,為大陸法系國家所採用的違憲審查模式。當我們(國民)認為某項法律或行政措施可能有違反憲法的疑慮時,就可以運用比例原則來檢驗其是否違憲。若其可通過比例原則的檢驗,即為合憲;反之,即為違憲。
「比例原則」,被視為與憲法同樣位階之法律原則,又「帝王條款」之稱。國家為各種行政行為必須符合比例原則。比例原則可分為廣狹兩義,廣義之比例原則包括適當性、必要性及狹義之比例原則。
*****
定義:
國家機關為達成某一特定目的而採取某一種方法,或措施,必須符合比例。換言之,方法與目的之間,必須符合適宜性,必要性及狹義比例性。此乃法治原則,基本人權之本質,平等原則為法理根據。中國諺語「殺雞焉用牛刀」,正是表達出比例原則的精神。
*****
其內容:
1.適宜性:所採取的措施必須是可能達成所慾達成之目的。即透過法律所生之侵害與所達成之目的,必須具有適宜性。
2.必要性: 所採取手段是對當事人最小侵害。
3.狹義比例性:手段與目的之間要成比例。即措施所引起損害與所欲達成結果之間,無極端才相稱情形發生。
比例原則對行政,立法,司法權力之行使皆有其適用。
必要:為中華民國憲法第23條所定之為防止防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合理: 法律須合符法理。
適當: 法律所維護利益,須益超過因此所造成不利益而有價值。
Labels: 法治精神
0 Comments:
Post a Comment
Subscribe to Post Comments [Atom]
<< Hom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