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合理使用原則立法旨意及意涵:
既然著作權法之產生是因為中產階級打算透過著作權法來保護本身在著作上的私有權益和自由。但是細心想想,若過度保護著作人的話,反而將會使文化的發展停滯不前,整個人類文化的進步也受到阻礙,所以產生了「合理使用原則」。這原則正是衡平著作權人之私益和社會大眾之公共利益。其後美國則把合理使用原則法典化,因為合理使用原則是一項對於著作權人之排他權利中最重要限制,也是建立最完整文化的原則,鑑於合理使用原則本質是衡平法上之合理原則,因此美國國會認為應依個案事實而決定,是以,只作出一個概括性的規定,為了使合理使用原則有更廣泛之解釋及標準,法院必須依個案之特殊情況自由地適用此原則,故著作權法之立法旨意僅在於重申判例所建立之合理使用原則,決非任意地改變適用之範圍。法官便可以隨著時間,環境的改變去解釋適用,換言之,法院得因應新事實,新科技做出合於時代背景的判決,法官更必須就其所審判之個案事實審慎判斷。
所以在何種情形才被視為「合理」?依據美國的案例,其合理使用之考量因素可歸納為:1.使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此種使用是否為商業性質或是非營利之教育目的。2.被利用著作之性質。3.就被利用著作整體衡量,其被利用部份之數量與實質上之比例。4.因使用該著作而其潛在市場或價值所形成之影響。
故此,所謂合理使用原則的意涵,是指「儘管著作權法賦與著作權人獨占權,而在合理範圍內任何人皆得以合理方法,任意使用他人之著作而無須獲得著作權人同意之特權」或「基於合理的需要,在不致與著作權人之作品市場競爭下,無須徵得著作權人之許可,即可將其著作之合理部份加以重製。」此外,美國法上有名的黃金規則(golden rule)則將合理使用詮釋為「如他人向你取得著作之範圍與方式,與你向他人取得著作之範圍與方式相同,而你不致感到不平者,即屬合理使用」。此黃金規則可歸納為有理性的著作權人於習慣或公共政策所認定的合理範圍中,將同意他人利用或重製其著作。因為合理使用的合理範圍主要在於著作權法之機制本身所欲界定的規範要素,真正的重點是社會對於著作財產權的定位以及法院運用良好的訴訟技巧或訴訟藝術去決定何謂公平。
八.現代文化之特徵及成因:
對於安妮法案的立法背景,著作權法所真正保護的目的,以及合理使用原則立法旨意與意涵了解後。再讓我們了解一下,著作權法於現代文化藝術中的重要性。我們都知道現代文化藝術,漸漸大眾化,普及化,資訊化。這種現象使人覺得現代文化藝術已經大大提昇了全體國民文化藝術的水準。當我們有這樣美好感覺的時候,有些社會學家卻唱反調似的,告訴我們那種大眾文化藝術其實隱藏著是一個危機。本文則容後將會討論之。
首先,我們看看大眾文化藝術的特色。有關現代大眾文化上最大的特色,依一些社會學家認為,可以說是文化藝術之生產已經被整合成為普遍的商品生產裡處。在所謂晚期資本主義階段中,經濟以更快的運轉,使到一波波的商品浪潮,賦予了文化藝術創新實驗一個新的位置,在此位置中,現代文化藝術的特徵,可以分為:深度感的取消,對美學的追求。
首先,深度感的取消,是指文化藝術作品從現代形象(影像)文化中表達,趨向一種表面的描寫,而消除舊有的透視觀,取消內外的對立。於是,在後現代主義文化中,對於解釋性方法思維的思想模式受到批評,所以深度感的取消,是強調我們只有存於現在,沒有歷史。那些觀點都是涉及結構主義,符號學和詮釋學等哲學範圍,本文則不加討論。總之,文化藝術作品的內容不要有深度,要簡單明瞭快捷,好像速食一樣。但是,當深度感的消失,隨之產生是歷史感的衰弱。
其次,美學的追求,是指反對文化藝術作品有個人風格,卻追求大眾化與給人愉悅的東西,故不反對表面的裝飾。鑑於人們不再對於烏托邦(內在精神和理想)嚮往,所以文化藝術作品只要使人愉悅或感動,不要對人說教,改革社會。
故此,後現代主義藝術文化的特色,是對客觀世界和主觀所發生的深刻變化聯繫在一起,客觀世界本身已成為文本作品和類像,而主觀則被解體,零散了,這種類像與形象(影像)文化,正是現代文化的基本特色。Labels: 沉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