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工業帝國主義下的危機
現代文化藝術上最大的特色的說明中,我們可見現在的文化背後隱藏著一種危機,此危機是什麼?那就是所謂晚期資本主義透過科技上的發展,產品消費,進而對於文化上的制宰。換言之,中產階級或資本家已經透過科技上的發展,使到藝術文化成為一種商品,再以商品方式向消費者推銷,包括其勞工階級,進行制宰。所以著作權法所保護目的也成為一個不可忽略的關鍵。
從著作權法的發展歷程來看,安妮法案本來目的乃是王室欲排除出版商,而出版商欲繼續把持其私有權益和自由,因而請願國會而制定,結果造成一埸出版商與國家公權力的競爭。縱使安妮法案所保障主體是創作人及其繼承人,被視為第一部著作權法。可是,在安妮法案的制定過程的權力競爭中,出版商仍居於重要地位,因為著作人仍要委託出版商出版,所以對出版商而言,只能夠要求最低度的保障。是以,著作權的經濟保護作用,使得著作權法註定與壟斷的商業權力發生糾紛,更有學者指出著作權早就是屬於出版商的權利。
其後,新科技的發展,使得著作權的概念擴張,即是由原始的作者權發展到播放,重製,表演等衍生權利,繼而發展相關傳播工業團體的權利。於是,著作權所保護的對象不再限於是創作人及其繼承人,而包括出版商或傳播團體,但是他們本質是「資本」。因此,以著作權發展歷史來看,主導著作權變化的權力已由政府,後轉移到出版商與所謂「宣稱的作者」,進而資本主義取得完全支配藝術文化的地位。在某程度上,著作權法與資本主義和出版商的興起有密切關係。就本質而言,著作權雖然保護著作人經濟上的利益,但是與長期整體社會文化發展下去,著作權可作為文化創作的護身符,使得全人類文化進步。由此可知,著作權法所保護原作者的地位漸漸隱誨,甚至成為資本主義和出版商的「文化生產線的作業工人」。
所以當今西方社會學家,尤其是德國法蘭克福學派為代表,指出基於那些保護智慧創作並鼓勵之的法律,其實背後支配了媒體,資訊工業的勞動—直接決定了誰能夠擁有智慧創作的成果。換言之,強調資本主義後期已經把所有文化藝術成為商品了!所謂文化藝術成為異化的消費(假消費)!因為資本家藉著文化工業集團的再生產過程中,加強了對於社會大眾的制宰,而媒體成為控制大眾意識形態的工具。另外,那制宰現象已經擴展到第三世界國家,造成了當地本土文化一種侵害,如有許多好來塢的電影,而不見有本土電影。這就是現今文化藝術所隱藏的重大危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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