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dnesday, 17 February 2010

合理使用之政策與重要性


鑑於上述文化危機出現,著作權法的合理使用原則更顯得重要性。若果使用人不合理使用他人的著作內容,這有可能使到原著者的思想精神被扭曲,成為使用人本身主觀判斷的意識形態之詮釋。所以著作權法必須清楚明確說明怎樣才是合理使用範圍。依據著作權法對於原作者對其個別之著作授與一定期間之排他性權利,才能提升國家科技之進步,這一點隱含於著作權法背後之意義是促進創意之表達。是以,著作權法必須兼顧二項相互緊張的目的。

第一項是鼓勵全新概念之表達,著作權法必須對於著作物在自由市場中與生俱來之公共財性質加以補充,若無著作權法之保護,任何人皆可以著由重製,銷售他人之著作而截取著作人應得的利益以及扭曲其原著的思想精神,於是著作權法便藉賦予著作權人對於其著作之利用權享有合法之獨占權利,以使得著作權人得擷取其創作之經濟成果和避免思想精神受到侵害。

第二項是避免因賦予著作權人排他之改作權,而阻礙他人根據原著者所為的新創作。因為所有人之思想創作,或多或少都受到前人的直接或間接之啟發和影響,所以個人的創作實為社會協力的產物,其利益亦應當適當地回饋社會。是以基於公益的理由,為避免過度保護著作權人,而造成阻礙其他人的利用,因此,只要不影響著作權人之人格(思想精神)與經濟利益,應允許開放他人自由利用。那麼著作權法對於著作權人之衍生著作權應加以限制,而認定他人於特定範圍內,對原著作之改編應視為合理使用,而合理使用原則正可將附屬於著作權人之過度的經濟利益回歸於社會大眾,以達到著作權法中促進國家文化發展。

由此可知,著作權法上的合理使用原則,法院之所以加以承認,是由於著作權人在法律上對於其著作可以具有獨占的排他權利,使到文化進步,同時著作也必須在某種限度內對於社會大眾,給予需要利用之人使用。合理使用原則一方面使得著作權人的專屬權利受到某程度的限制,另一方面卻保障著作權人的原創思想精神。總之,合理使用原則的內涵就是在於對著作財產為必要的限制,以市調和著作權與使用人間的關係,同時達到平衡著作權人的私權與國家社會公益的雙重目的

結論:
從著作權法的設計架構來看,著作權法是藉著賦予著作人擁有法律上所創設的權利「著作權」,使著作人得因此獲致人格上的保障以及財產上的經濟利益回饋,作為創作誘因,促使著作人得以無顧慮地專心創作,知識及資訊也因得以傳播,此為著作權法的手段目的。最終提昇國民全體文化水準及使國家整體學術向上累積,此為其終極目的。

若從著作權法產生的社會背景及現代文化藝術發展來看,著作權法本質的確是個社會性法律。可是,著作權法有可能再次成為中產階級所成立著作權團體來保障其自由與私有財產,而且制宰大眾意識的工具。那麼從合理使用原則出發,認為著作權法的未來規範方向應該是個在儘量適當保護個別著作人的利益範圍,限制著作權團體的利益為主,以及使到促進社會大眾的文化利益為輔

但是關於著作權法的性質和保護目的到底是保護著作人的著作權益,還是調和社會利益而促進國家文化發展。而且在促進國家文化發展的同時,我們應該如何避免某些社會學家所說的資本家之媒體透過科技改進,使到文化藝術,成為假消費與意識形態的制宰。這個問題應該值得我們去探討和反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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