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市民公共領域結構之產生:
由於上述提及安妮法案的立法原因是涉及到市民公共領域產生的問題。所以關於公共領域結構的探討,依據現今著名德國社會哲學家哈伯馬斯(J.Habermas)的分析,市民公共領域興起的社會歷史條件,是由於早期的資本主義所生的兩項新商業關係:一是商品的流通;二是新聞的流通。
就商品的流通而言,是因為長途的商品貿易,遂漸改變了封時代自供自給,垂直依賴的經濟關係,使市埸出現許多定期的貿易展覽,同時各城彼此進行交易,形成水平依賴的經濟關係。於是,在當時的重商時代,商品的流通,一方面使到經濟再生產的過程更加私有化;另一方面,由於私有化的商品生產進入市埸,並且是公共權威的國家監督下的市埸中逐漸擴張,所以經濟活動的條件,使到私人領域範圍漸成為一般的事務範圍。換言之,生產的私有化過程中,一方面是使中產階級私人領域成長,另一方面也促使公共關聯事務的討論產生。故此, 公共領域的興起模式是先從私有化為基礎,後產生公共關聯性的利益和事務,進而引起公眾的討論。
就新聞的流通而言,新聞本來只限於商人間內部交流之用,但後來經濟活動的擴大,隨著社會私有化及公共事務的發展,中產階級也逐漸對於國家的管理和控制,提出具體批評。這樣中產階級設法擺脫國家的干預,於是發展出由私人所組成公眾論壇,再藉著報章雜誌成為討論公共事務,批評時事的媒介。
由此可見,中產階級本身是具有雙重角色—私有財產者與公民。他們一方面藉著商品的流通,促成生產與交換過程更為私有化,並依照市埸運作,減少國家的干預,進而促使私有財產者角色日漸壯大;另一方面,他們也藉著新聞的流通,使到公共事務的訊息和討論更普遍,促使中產階級批判討論的公民角色日漸壯大。
中產階級之所以產生那種公共特性,原來是從民間社會的自主性而來,而民間社會的自主性,也與家庭生活所培養的主體性有密切相關聯。因為哈伯馬斯認為中產階級的家庭乃是作為社會中最內在,最私人性的區域,在這裡培養出中產階級的主體性,所謂主體性即是個體的自由與自由。故此,透過新聞的流通和商品的流通,促進了每個主體的互動,那麼使到民間社會的誕生,而加上家庭內部的演化,也間接促成整體中產階級之公共領域的產生。
六.市民社會法律的特色:
市民公共領域產生之後,中產階級為了確保民間社會的自主性,便透過其公共領域的作用,使國家的干預儘量減少,甚至使國家的支配權受到本身公共領域的決定性影響。那麼法律有什麼變化,這同著作權法會產生有什麼關係?
首先,是公共領域形成後,個人的主體性與自由從家庭生活內部中演化,於是一切既存實證法律秩序之批判,都以個人的主體性與自由作為其正當性之檢證判準。且個人於實證法律秩序之中取得主體性的地位,每一個人將不僅是受到法律規範的對象,也是制定法律內容的主權者。因此,通過法律的行使程序,每一個人重新確認先前所彼此共同締結之社會契約,而再次被納入於一個共同體之中,亦即是一個國家或社會之中。
其次,是通過將個人所擁有主體性與自由予以權利化的轉化過程,肯定了每一個人都擁有關於生命,自由,財產與追求幸福等與生俱來且不可讓渡的天賦權利。這便是近代自然法或自然權利思想的特色。這種自然權利思想所建立的法制,亦是在對個人主體性與自由之肯定的基礎上,一方面要求避免來自他人對於自身生命,自由與財產的恣意侵害;另一方面則要求通過自己意思之形成,決定自己的市民生活。前者建立了一個保障人民基本權利,且限制國家權力的憲政秩序,而後者則要求在自由競爭之競爭之經濟市埸中,建立一個保障契約自由的私法自治秩序。
由此可見,市民公共領域產生後,中產階級除了一方面希望經濟活動減少國家干預;另一方面為了加強對於其自身生命,自由與私有財產的保護。那麼他們必須透過法律制訂和保護,使到國家的支配權受到本身公共領域的影響,即是避免國家的公權力介入到他們的私人領域。這樣國家的角色便成為了守夜者(night watchman)的角色,也是法律史所稱的夜警國時期。而安妮法案產生在這個時期,亦即是中產階級透過安妮法案的制訂,來保護本身在著作上的私有權益和自由而排除他人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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