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結構轉變與合理使用著作權(2)--合理使用原則
由於著作權法賦予著作權人具有獨佔地位之排他權利,凡因未經授權使用他人著作而與著作權人之排他權發生衝突時,被視為侵害。 除合於法定免責事由及強制授權外,法院基於公共政策的考量而將未經授權使用他人著作的情況,依「合理使用原則」來處理。
四.合理使用原則的來由:
合理使用他人著作之問題乃在當國家開始賦予著作權人具有排他權利時即已形成,我們從著作權法始祖--安妮法案的立法理由中,它明白表示未經著作權人同意的盜版行為已傷害到著作權人之經濟利益,故有立法保護著作權人之必要,這「立法必要」是涉及市民公共領域產生的問題,本文則容後將會討論之。
鑑於安妮法案所賦予社會大眾有利用他人著作之權利,將可以使得智力創作的成果更加廣及,是以對於當時書籍及樂譜出版人所擁有之永久著作權加以限制,故法院認為合理使用以平衡著作權人之私益和社會大眾之公共利益的重要依據。
合理使用於1740年的Gyles v. Wilcox一案中首次提出:「儘管在某些情形節錄他人之著作可能因誤解或斷章取義而曲解了原著作,倘若是一項真實而且合理的節錄,極可能為創新,學習或判斷原作者之真意而衍生出一個新作品,則吾人認為因此種合理的節錄應被認為符合安妮法案的規定,而不至構成侵害。」以後英國發展出一系列相當有系統之原則,以規範未經著作權人同意即使使用他人著作之情形,更後世奠定基礎。不過,必須先了解一下,安妮法案的立法背景,才能讓我們進一步明白著作權法所真正保護的目的是什麼,以及合理使用原則如何衡平著作權人和社會大眾兩者的利益。
Labels: 法治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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