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day, 26 September 2010

中秋後的夜

中秋之後明月夜,閃爍霓虹送晚風。
艷婦濃脂撲鼻香,眾人各享醍醐茶。
驀然孤影在何處,回望吾身獨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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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月後的夜

夜,追月後的夜,皎潔明月夜。
他者走進文化中心的迴廊裡,彷彿潛行人群的凶間。
在咖啡室,逃亡的天馬醫生與懸疑的希治閣(Alfred Hitchcock)導演,好像對話著。
天馬醫生在說話,希治閣導演在寫字。
可能是記錄他的逃命天涯,好像給予導演有創作的靈感。
Bill Evans在旁彈奏"midnight mood"
忽然,一熟女走過,飄來陣陣的香氣。但是,讓人刺鼻的。
連Bill Evans也受不了,步離舞台。
幸好,Lisa Ono和Joanna Wong(王若琳)上場,
獻唱出"let's start from here"和"lost in paradise"。
霎時,他者也迷失那paradise了。
是夢境,是現實。就讓迷失中潛行。
夜,追月後的夜,漂泊蕩遊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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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esday, 21 September 2010

一篇關於國際貿易法的報告

本篇是有關於小型電視機傾銷案的原產地規則的認定問題。以下就是對於此案的評論:

一.傾銷認定的要件:
依據1994年關貿總協定第六條,執行協定第二條規定:”傾銷是指自一國輸往他國之產品,如其出口價格,低於該出口國在國內消費之同類產品於通常交易過程中可資比較價格,亦即該產品以低於正常價格,輸往另一國家進行商業銷售,即視為本協定所稱之傾銷。”

可知傾銷的認定,必須有同類產品才能比較。因此,首先必須確定,被控訴傾銷的相關產品,與其進口國因傾銷而受到影響的產品,是否為同類產品。若為同類的產品,才可以進一步去調查認定是否有損害情況的發生。

二.案件事實:
本案是發生於1988年11月,歐洲共同市場(Commission Regulation, E.E.C. ,以下簡稱歐體)官方的定期刊物上,其宣稱對於香港和中國大陸(中共),以所謂小型電視機(sctvs),即其規格為螢幕的對角線(尺寸)大於15.5公分,小於或等於42公分的小型電視,對於歐體的市場進行傾銷。

本項控訴的導火線是歐洲消費者電器生產商公會中有一半的生產者,其原來集體的總產量是佔歐體的小型電視市場有大半比例,他們舉出証據,証明有原產於香港和中共的產品對他們傾銷,以及造成實質上的損害。他們認為已經有足夠証據去提出控訴。於是調查展開於1988年2月,對原產於韓國的同類產品,提出反傾銷控訴後開始的。

三.程序:
依據關貿總協定第六條之執行協定第六條:”其反傾銷的調查,該主管機關正式地通知出口商和已知的進口商注意,以及代表出口國和控訴者雙方,給予其直接的機會以書面提出他們的觀點(或証據),並要求舉行公聽。所有已知的出口商,部份進口商,以及大部份代表控訴者的歐體生產者都用書面來表達他們自己的意見。(執行協定第六條第三項:以言詞陳述的資料,僅於其後以書面提送,並公開予其他利害關係人時,主管機關開始應採用。)中共的收音錄音機和錄影機的產品出口商,由”中國商業商會”提出意見,聲明及陳述,以代表大部份的中國生產者和出口商。

依據執行協定第五條第十項:除特殊情況外,調查程序應於發動一年內完成。惟任何情況下,皆不得超過十八個月。本案件的傾銷調查期間,從1988年1月1日至同年的10月31日止,總共十個月。但是本案的調查期間卻超過一般的正常調查期間,因為其資料在初期收集和檢查時的數量龐大,且複雜,且完成該調查所需研究的許多於調查程序中所發生一開始無法預見的相關爭議所致。在此處並未提及其超出一般正常期限多久,但是在實務上,一般多不致於超過一年。只要在協定中所規定的期限下完成,應該都不構成問題。

四.產品定義:
本案件中被控涉及傾銷的相關產品,是所謂的”小型電視機”即其螢幕的對角線大於15.5公分,小於或等於42公分(即介於6吋到16吋左右的電視機),以及配備完整的顯像管。而其主要的零件中,最大件,也是最貴重的。是—可以將電子放映機放出的訊號轉換成影像的一種裝置。此處一香港生產商提出一項反駁,指出有關的電視的螢幕之對角線只有14公分,是不符合之前應被觀察的產品規格,主張應將其產品排除在觀察的名單之外。調查委員會對於此反駁和辯解,已經考慮。

其結論是:就存在的外型上的特殊差異,於較小的電視與較大的電視之間,應維持使較小和較大的機型間分開來觀察,其兩者間不應被放在一起,直接的比較。因在此情況下,調查委員會決定,螢幕是6吋或小於6吋者,都被排除在控訴範圍之外。其實,其尺寸大小只與應被觀察的模型尺寸相差0.5吋而已,是否就應被排除在被觀察的範圍之外?其螢幕的大小,只有些輕微差距的產品,若傾銷國內,其對於國內其他類似或同類的產品生產者,仍然可能造成極大打擊,實質上的損害仍不可避免,只因些輕微外觀上的不同,便可被認作是不同類的產品,而逃避反傾銷稅的課征,實有不合理之虞。

調查委員會認為,若小型電視機上結合或添加的項目功能,仍被包括目前的控訴中,其形式上表現出,因那些額外功能項目所造成的差異,並不會影響對於此產品定義的考量。因此調查委員會並不會接受因產品表面不同而其作為不同產品的申辯,以免出口商藉此逃避反傾銷稅的課征。

五.同類產品:
調查委員會發現,歐體本身所生產的小型電視機與由香港和中共所出口的產品,其基本外形與技術特徵極之相同。電視機通常於技術特點被標示出的範圍較寬。而在某些案件中卻必須被限制較嚴,尤其自從一般家庭開始以此種小型電視機當作他們的第二電視時,因為此種小型電視機所被要求須滿足的最新科技,低於大螢幕的第一電視或家庭電視所被要求的高科技特徵。

在比較歐體所生產的類型和由香港及中共所出口的類型,以及比較香港出口和在香港本地銷售的產品之後,該調查委員會會採取一般的認定標準,即在允許可得的類型中做認定,以它們的技術特徵會對消費者於該產品的了解有重大影響意見作為認定標準,在對於韓國原產的同類產品課徵反傾銷稅的案件中,亦是以此標準去認定。
依據執行協定第二條第六項:若非於各方面均與受調查的產品相同,便得其”特徵”與受調查的產品極為類似,才構成之。

調查委員會對於同類產品的認定範圍顯然寬,亦為較合理。因為若其產品技術的特徵,已足以讓國內的消費者認為與本國所生產的並無差異時,其傾銷必定使進口國國內的生產者受到極大的損害。不必要完全相同或極其類似的產品才認定為同類產品。

為了避免導致誤解的結果,調查委員會不把如廉價銷售方面作比較,而是以香港和中共出口的範圍之產品和銷售作比較。雖然它們符合同類產品之定義。可是,因為他們有許多改良和提高科技上的特徵沒有與香港及中共的廠商分享,故直到參考階段決定前,是被排除在外的。

在電視收發器的適應度而言,不同廣播頻道和標準是沒有基本技術和在生產測定後的消費者認知,生產應用上等要求限制。可是,該收發器之價格將會與其成本不同,出現上升。

六.原產地:
由調查委員會與歐體所統計的,關於每年原產地於香港和中共出口到歐體的指數,均對於原產地認定都出現模糊情況。使到許多香港出口商和生產商把部份或全部設備設置在中國邊境地方處來管理經營。在進行調查期間,指數曾經出現有730000部電視,由香港進口到歐體。而調查委員會最後確定結果是,在同一時間內,由香港進口的電視共有495000部。另一方面,在搜集資訊期間內,中國大陸共製造653000部電視,而且銷售之。可是,從指數得知,在同一時間內,只有363000電視以中國大陸作原產地進口到歐體。

因此,有關於電視的原產地規則中,包括歐體特定的原產地規則,裝配廠設置於那一國並不是判斷原產地的標準和因素。第一種特定的情況,即在那一國作裝配,若透過那裝配廠給該產品的產量,增加一定比例價值,且該結合的可適用的部份是當地原產的,若該一定比例無法達成,則只好以該結合的可適用的部份其佔整個產品的價值比例來決定它的原產地。依此原則來判斷,則此案中的小型電視機,其中的主要成分被發現並沒有在香港生產,如顯像管等部份。是由其他國家進口用來裝配的成分有很高的部份。

由以上的規則,調查委員會不太可能對於此項原產地的爭議於控訴的期間內,去核對其錯與否。對海關而言,是無法排除,因為若在實行核對的項目時,以上所提及的歐體原產地規則來認定,則會造成進口國認定的原產地和出口商所宣稱的原產地不同的結果。

調查委員會基於為對傾銷和損害的,暫時性的發現,只好先假設該被調查的小型電視機之原產地,是在香港和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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