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day, 2 July 2007

世上最縝密的法律

德國民法典 (第2版)
作者:陳衛佐 譯注
出版社:法律

1900年1月1日,德國民法(Bürgerliches Gesetzbuch,簡稱BGB)正式實施,迄今約有一百年。英國法學史學者Maitland力讚,該部民法乃是世上最縝密之法律。德國民法不同於(法國)拿破崙法典,在用語最審慎,體裁編列最科學化之法典。現今日本民法、瑞士民法、奧地利民法、土耳其民法、匈牙利民法、巴西民法、泰國民法、中華民國民法、秘魯民法與希臘民法等,均深受德國民法的影響。誠如台灣著名法學教授--王澤鑑先生(筆者的民法師公)所言:「中國法制因繼受德國法而科學化。制度可以修正、變更,甚至廢棄,但方法將永遠存在。此為我國(中華民國)繼受德國法之真正之意義。德國民法之精髓,乃在其體裁編列之科學化,故概念之形成(Begriffsbildung)與體系之結構(Systemaufbau)尤值得重視。

德國民法的編制

這部於1900年1月1日生效而普遍適用於每個人之間的私法法典,共分成五編,是基於歷史上多采多姿的根源而共同成長。換言之,德國繼受羅馬法的發展過程,啟蒙運動,自然法與歷史法學的歷史背景。從中並可窺知,德國民法繼受羅馬民法體系,然其規範理論與內容乃融合了羅馬法,日爾曼固有法。

德國民法法典共有五編,分別為總則(Allgemeiner Teil)、債務關係法 (Recht der Schuldverhältnisse)、物權法(Sachenrecht)、家族法(Familienrecht)和繼承法(Erbrecht)。該法典不同於法國民法典之處在於,就是將規定債權關係的條文移至物權法之前,反映了新型的債權法理念。因為法國民法典將債權法和物權法合併為財產法。

可是,講求理性嚴謹的德國人,卻認為既然財產法是由債權和物權所組成,有必要區分之。債權法與物權法是建構財產法(Vermögensrecht)的二個重要範疇,一般而言物權法是靜態的法律,而債權法的是動態的法律,兩者具有功能上之緊密關連性,一為債權行為以物權為內容,而債權行為的履行必須仰賴物權行為之完成,如買賣契約;二為擔保物權目的為擔保債權的履行,債權因物權的保障存在,促使商業活動交易更加活絡頻繁。如抵押權,典權,質權。
(資料部份節錄於,向明恩,德國敏斯特大學台灣學人季刊第四期, http://www.geocities.com/taiwan_m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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