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最敬仰的老師之一
世界兩大法律系統,一是英國為首的普通法系(又稱:海洋法系),其應用地區均為英國和美國,以及前英國殖民地。另一系統則是歐陸法系,(又稱大陸法系),尤以德國和法國為代表國家,其應用地區為歐洲國家和相關殖民地。近代法國的法律是最先產生的,著名的<拿破崙法典>,便是拿破崙下令所制訂。而德國法律的發展,則建基於<拿破崙法典>。所以法國和德國的法律制度,有如西方神話中的雙頭龍。
說起法國法律,不其然使到筆者想起,在大學時代的一位教授。他就是筆者的老師之一,他就是曾世雄教授。他是少數留學法國的教授,因為其他教授大部份留學德國,日本,英國和美國。
曾世雄老師先在法國的史特拉斯堡大學,獲得法學博士。後到德國的弗萊堡大學,完成博士後研究,再獲得法學博士學位。所以曾世雄教授可算是修習德法兩國,獲得法學博士。大家都知道一個博士學位,已經不簡單。更何況兩個法學博士。學成歸來後,曾教授當上律師,一做十多年。後來到大學教學。所以他不只學識淵博,且有豐富實務經驗。他的專長是民事法,特別是侵權行為和損害賠償。著作<損害賠償法原理>,<票據法論>,<民法總則之現在與未來>,<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另外,他和師母的愛情故事,更是我們校園所津津樂道,雖有萊茵一水之隔,卻情牽法德兩國。
言歸正傳,當時法律學系,共分為三個班—法學組,財經法組和法制組。筆者是財經法組的學生。而曾老師是教授法制組的。所以,原則上筆者無法修讀曾老師所開設的課程。幸好法學院有規定,倘若獲得該教授簽署許可的話,學生便可修習另一班的課程。結果有幸地得到曾教授簽署許可,才修讀他所開講的債編總論(簡稱:債總)。在那時,曾老師雖然年過60多歲,但是身體十分健壯,看似一名中年溫文有禮的歐洲紳士。
授課時,語音雖斯文陰柔,但聲調鏗鏘,句句有力。尤其是說到法律條文的結構,實務如何運作和執行該條文。最令筆者難忘的就是,有一次,曾老師十分詳細地向我們學生講授,有關侵權行為的法理結構。他條理地,分別地說明,首先法國民法,對於侵權行為的規定如何,其法規重心在那裡。接著,說德國民法的規定如何,與法國的規定不同之處在哪裡。現行的中華台灣法律,對侵權行為如何規定,其又與德國和法國的規定,相異之處。最後,他將三者作出全面性法理分析,以宏觀綜合解說,侵權行為的基本結構:「事實+因果關係+損害結果發生+補償責任=侵權行為」教室裡的學生們,包括研究生的學長,都全神貫注地聆聽曾老師的講解。真是十分精彩。
自從那學年後,直至筆者畢業為止。他再沒有開課了,包括研究所的課程。聽說他正式退休。又聽聞他到處講學,有時到一些企業,XX學會,XX協會,或者行業總會,講授相關法律專題,甚至獲邀到中國大陸講學。仍然活躍於學界。當筆者回憶起,有幸受教於曾老師—那位優秀且傑出的老師,心裡霎時感到有如沐浴春風。「曾老師,謝謝你的教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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