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話劇《Judgment at Nuremberg》

於9月13日下午入場欣賞此劇。令筆者訝異,整個劇場佈置成為法庭。
部份演員打扮為憲兵,站立劇場兩旁,甚具有法庭真實感。
其審訊內容:有關被告全是納粹時期,掌管司法人員。他們被控參與策劃犯罪,不人道罪行及戰爭罪行。問題的關鍵是,當法治精神受到質疑時,唇槍舌劍是否可以能夠辯出真理?
關於紐倫堡大審判。發生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盟國於納粹大本營--德國紐倫堡,召開國際法庭,審判戰犯,追究其戰爭責任。同時,Judgment at Nuremberg對於法律史,是一件非常重大事件。因為該審訊,並不是單純審判和追究發動戰爭責任。誰有罪,誰無罪。而是在討論法治精神,以及法律的基本核心價值。更是自然法與法律實証主義的理論交鋒。
其重點:
--惡法是法? 是否遵守那惡法? 當遵守惡法是無罪嗎?
--那麼道德良知,在法律上角色是什麼功能?
--賦予法律權力的基礎是什麼? 是統治者的個人意志? 還是人民集體共識?
--到底有誰可以審判他人的罪?
那是極具意義的世紀大審判。且影響今日國際法的制度。
正如聖經所記,眾人把淫婦拉到耶穌基督面前,要求他審判那淫婦的罪行。主耶穌基督卻回答:「你們有誰認為自己無罪的話,便可以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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