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論與現實
有一天,我記得是下雨天,故帶備雨傘在身上,以備下雨之用。走到圖書館處,便把雨傘放在雨傘擺放之地方。這地方是圖書館大門附近之玻璃處。每當下雨時候,於是這地方便成為同學擺放雨傘之習慣地點,所以這裡有許多雨傘。
當然,我也不例外地把雨傘擺放這裡,然後進入圖書館。經過一段時候,大概是吃午飯時候,便出去吃午飯。正當我要取回自己的雨傘之時,我發現雨傘不見,被人家拿掉,太可惡!
於是,令我想起現在所修民法物權裡頭之規定,有沒有辦法取回雨傘途徑。
根據第949條規定:[占有物如係盜贓或遺失物,其遺失人自被盜或遺失之時起,二年以內,得向占有人請求回復其物。]故此,我須在兩年之內,得向占有人請求回復其物。但發生一個問題,就是我必須到占有人,並且負舉証責任。那麼,我要到那兒找到那個[占有]我雨傘的人?同時,怎樣証明那雨傘是我所有呢?所以這個問題之原故,現在我還未取回雨傘。
從這一個發生在我們日常生活之中例子可知,雖然法律明文規定,說怎樣可以保障每個人的財產,或者說你可以有什麼權利對別人主張,但是在現實生活中,有些小細節上法律是不能夠有效地保障我們權利或財產。不錯,你確是可以依法律規定,保障個人的財產。可是,你必須付出一定代價,才可以實現之。那豈不是自找麻煩麼?所以我有感而發地想法律真可以保障我們的權益麼?但願那個[占有]我雨傘的人得到應有懲罰。
22-11-1996
12-12-1996
01:26am
於宿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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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我也不例外地把雨傘擺放這裡,然後進入圖書館。經過一段時候,大概是吃午飯時候,便出去吃午飯。正當我要取回自己的雨傘之時,我發現雨傘不見,被人家拿掉,太可惡!
於是,令我想起現在所修民法物權裡頭之規定,有沒有辦法取回雨傘途徑。
根據第949條規定:[占有物如係盜贓或遺失物,其遺失人自被盜或遺失之時起,二年以內,得向占有人請求回復其物。]故此,我須在兩年之內,得向占有人請求回復其物。但發生一個問題,就是我必須到占有人,並且負舉証責任。那麼,我要到那兒找到那個[占有]我雨傘的人?同時,怎樣証明那雨傘是我所有呢?所以這個問題之原故,現在我還未取回雨傘。
從這一個發生在我們日常生活之中例子可知,雖然法律明文規定,說怎樣可以保障每個人的財產,或者說你可以有什麼權利對別人主張,但是在現實生活中,有些小細節上法律是不能夠有效地保障我們權利或財產。不錯,你確是可以依法律規定,保障個人的財產。可是,你必須付出一定代價,才可以實現之。那豈不是自找麻煩麼?所以我有感而發地想法律真可以保障我們的權益麼?但願那個[占有]我雨傘的人得到應有懲罰。
22-11-1996
12-12-1996
01:26am
於宿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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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ose on Possession > Chose in action [占有優先於所有權]
Labels: 生活隨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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